小區物管主任私吞13萬公款涉嫌貪污受審
  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量刑大不一樣
  □通訊員 尚法 本報記者 陳洋根
  昨天上午,一起由檢察院反貪局直接查辦的貪污案在杭州上城區法院公開審理,作為杭州城南房地產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南物業)復興管理處主任的付某,被指控與人合伙在3年左右的時間里私吞公款13萬餘元。
  引發爭議的是付某的身份,檢察官認為付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國有資產13萬餘元,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只是個民工(外來務工人員),簽的是臨時勞動合同,基本工資1310元,住的是自己出錢的廉價租房,並不享受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法庭上,付某否認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
  而付某的辯護律師則認為, 作為物管主任,付某從事的是勞務而不是公務,並反問哪有像付某這樣寒磣的“國家工作人員”。
  獎金糾紛牽出物管主任私吞公款
  付某是安徽人,高中學歷,當過3年兵,1998年退伍後就到杭州城南物業工作。一開始做保安,2011年擔任管理處主任。城南物業是一傢具有一級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而且屬於國有企業,包括上城區法院和檢察院所在的上城區政法大樓的物業也由該物業公司管理。
  2014年,付某與城南物業簽訂風險承包協議,承包了復興地區35幢住宅樓以及相關配套辦公用房和經營性用房的物業管理,總戶數為3788戶。
  今年6月前後,有員工與付某就獎金髮放問題引發爭執,相關部門介入調查後發現,付某不但存在克扣員工獎金問題,另外還私吞公款。
  目前已查明,付某利用職務便利,冒用戰友謝某身份資料偽造成物管員工冒領工資並私吞公款9萬多元,用於其個人及家庭生活開支。
  嘗到甜頭後又如法炮製兩起
  在昨天的法庭上,付某被指控的犯罪事實還有另外兩起。
  一是2013年初,付某利用其擔任管理處主任上報管理處員工獎金分配方案的職務便利,事先向管理處員工華某、高某、高某某聲稱,會在三人名下多發部分年終獎,但獎金到賬後,該多發部分需交還給付某。事後,付某取得華某等三人返還的年終獎金總計人民幣15500元,並用於個人開支。
  二是2013年6月左右,付某將以謝某名義虛報考勤、冒領工資一事告訴給城南物業人力資源部主任朱某(另案處理),請求朱某在審核員工工資及獎金時予以通過,朱某應允。
  同年7月,朱某以其手頭緊張,想增加收入為由向付某提出以其表弟王某名義在復興管理處虛報考勤,付某予以答應。
  從2013年8月至2014年4月,付某按謝某同樣標準,虛報王某考勤用於核發工資及年終獎,共計騙取物業公司人民幣31509.5元,該款均被朱某占為己有。
  案發後,付某先後向城南物業退還全部贓款。
  是否“國家工作人員”量刑大不一樣
  檢察官認為,付某的身份屬於刑法規定的貪污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單位委派到相關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並建議對付某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
  付某的辯護律師提出,付某並非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以職務侵占罪予以定罪量刑(以此罪名,數額不變,付某的刑期只有貪污罪的一半左右)。因為作為復興管理處的主任,付某主要職責是負責安排組織並帶著保潔、保安、維修、綠化等工作,且從事協助工作,通俗點說就是帶頭幹活,並不具有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權,並且付某並不享有事業單位編製和相關福利待遇,每月工資根據勞動合同約定僅為1000多元。
  整個庭審期間,付某都是追悔莫及,他說自己對不起單位的培養並且害了老婆孩子。據瞭解,付某出事後,在小區做保潔員的妻子也因此失業,而且身體一直不好。他們只有一個孩子,在杭州上幼兒園,退贓的錢都是親朋好友幫忙湊齊的。
  (原標題:算不算“國家工作人員”,量刑大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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