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台三個涉法涉訴信訪改革配套辦法,分別是《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
  在檢察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工作中,控告申訴導入法律程序機制尚不健全。檢察機關管轄的控告申訴與普通信訪以及其他政法機關管轄的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界限不清、標準不明;受理導入流程不順,一些符合條件的控告申訴不能及時導入相應法律程序;內外部銜接配合機制不完善,推諉扯皮、“踢皮球”問題時有發生,群眾反映的問題得不到依法及時的受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規定,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應當堅持訴訪分離、統一受理、分類導入、保障訴權、及時高效等五項原則,同時對訴訪分離標準和要求、檢察機關受理範圍和條件、控告申訴導入相應法律程序的具體情形、對其他司法機關管轄和共同管轄事項的處理以及導入機制的保障措施等內容作了明確規定。
  近年來,各級檢察機關狠抓執法規範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因執法不嚴格、不規範、不文明等導致的司法瑕疵問題還比較突出,導致當事人對案件辦理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往往要求對司法瑕疵給個說法。但因缺乏明確的處理規定,如何妥善補正司法瑕疵成為長期困擾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一個突出問題,成為“案結事不了”的一個重要原因。
  對此,《人民檢察院司法瑕疵處理辦法(試行)》要求對於發現檢察環節存在司法瑕疵的,相關檢察院應當分別或者合併採取說明解釋、通知補正、賠禮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補正,對當事人受損的合法權益進行彌補或恢復,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諒解和認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辦法還首次對檢察機關在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法律程序、法律文書以及司法作風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現形式作出具體規定,同時對發現途徑、答覆息訴、源頭治理、責任追究以及發現其他政法機關司法瑕疵的處理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針對訴訟終結案件出口不暢,檢察機關終結案件範圍不明確、備案審查定位不明確以及終結案件移交機制不健全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對依法終結的含義、終結案件的範圍、終結決定的責任主體、案件終結的標準和條件、案件終結的路徑、終結決定的效力、案件終結後的退出、終結決定的備案以及案件終結後當事人權利的救濟等內容作出了明確規定。  (原標題:辦案有瑕疵 檢察院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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